为了更进一步不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中止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权比例容许,实行内外完全一致股权投资比例规则,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废除《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大股东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对针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展开了改动。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废除和改动部分规章的要求》,在针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条款中,规定了机构成立、机构更改、机构中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减少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而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新规在以下领域不作了适当规范:总资产、信用评级、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率、内控系统、所在国监管体制、经济状况,以及银保监会的其他谨慎性条件。笔者个人指出,这个框架是完备的,不过对某些具体内容还必须展开严苛补足,监管部门可以针对过渡时期有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来设置明确的补足条款。
在过渡时期,特别是在是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金融机构特别是在必须提高警惕,防止国际上的蓄意并购带给的金融风险。所谓蓄意并购(hostiletakeover),是针对友好关系并购(friendlytakeover)来说的,即非正常情况下的擅自并购意图和不道德,它一般来说是不友好关系的。
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应该警觉来自两个领域的蓄意并购:针对金融机构的蓄意并购和通过金融机构来针对我国实体企业的蓄意并购。一般来说来说,蓄意并购最少见的途径是在股市上提供控制权。在月并购之前,收购方不会通过各种渠道来搜集目标公司的股票。这个行动一般来说很高调,原因在于要防止股价过分下沉。
对于公众公司来说,当股东占据股票份额高达5%的时候,就应该展开审批。随着掌控股票数量发生变化,作为股东在公司的发言权也再次发生着变化。这种方式使得人们针对金融机构外资大股东不受限制的条款更为慎重。
在本次《关于废除和改动部分规章的要求》中,其第十条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银行的法人机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不作了适当的规定。不过笔者建议,在这个条款的基础上还可以展开补足,尤其是针对这些外资大股东金融机构的并购经历和历史特征(最差是十年以上)、所有涉及的合法违法记录、信用评级等,可以明确提出更高的拒绝和规范。这里必须防止的风险在于:蓄意并购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通过外资大股东仍然受限制,来并购中资商业银行。由于我国的兼并重组市场尚能在发展中,尚待完备的地方很多。
特别是在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金融市场正处于高风险、不平稳阶段,鱼龙混杂,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在应该提高警惕,防止由于蓄意并购带给的金融风险。这样的风险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域某种程度值得注意,即也有适当警觉蓄意并购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是我国农村中小银行,其抵抗外来金融风险的能力比较较脆弱,而它们同时又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命脉,关系到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化对外资大股东金融机构的资质拒绝与规范,防止由于蓄意并购带给的金融风险。
此外,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无论从人力还是运营能力来看,实际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还变得严重不足,都必须受到严苛的维护。原因某种程度在于这些金融机构的平稳关系到我国的民生、企业的财政能力。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对冲基金公司等针对我国实体经济的蓄意并购不道德。到目前为止,境外对冲基金公司在中国入境受到相当大的容许。而中止了金融机构外资大股东容许之后,我国金融机构必须防止其中蕴藏的风险。
利用对冲基金来展开蓄意并购的方式不外乎如下:通过债务融资、长年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等。一般来说情况下,对冲基金公司很注目问题债券融资的方式。在过去的几年中,非常一部分对冲基金参予了债务融资的兼并重组。当前,我国经常出现了一批债券集中于债权人的现象,许多企业面对债务困境。
如果不强化这方面的防止,入境的不规范对冲基金很可能会注目这些问题债券,并由此引起国有和民营企业资产萎缩的风险。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近期债权人现象较为集中于的地区,某种程度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地之一。由于债权人所牵涉到的企业既有国有的、也有民营企业,其中还少有很多科技含量不低的专利型企业,都牵涉到我国经济的命脉,而其中的中小型企业抵抗金融风险和外来蓄意并购风险的能力很受限。
为此笔者指出,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在这个过渡时期制订涉及的补足政策和规章制度,从维护我国国有资产的角度抵达,强化对它们的类似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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